交通事故案例警示|一盔一带

2022/08/04

案例一 安全需从“头”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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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2年06月26日17时30分,段某某驾驶冀C2XXXX小型轿车,沿县级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青龙县娄丈子镇狮子坪村桥头便道口,驶入公路后右转弯时,与自东向西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未依法登记两轮摩托车相撞,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致其头部受伤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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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9日11时50分,王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青龙县燕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青龙镇前庄村路段时,与前方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D1XXXX的小型轿车相撞,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受伤。

【来源:秦皇岛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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